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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‧家‧传‧真-浅谈运动联盟的叛将条款 - 专题周报 - 工商时报

人气: 发表时间:2022-06-25

去年年底P+联盟盛大开幕,重新吸引了不少球迷朋友的目光,但也因招募不少选手及UBA大专好手出赛,直接或间接导致SBL球团委员会宣布“叛将条款”,只要SBL球员及未经选秀制度与球团同意就违规跳槽其他联盟者,将处以最高3年禁赛。

这次SBL的条款,让人联想到日职先前的“田泽条款”,该条款规定如果高中、大学球员或是社会人球员直接赴美打球,返回日本后无法立即加盟日职,高中球员将处以3年球监,大学球员和社会人球员则是2年。对此,日本公平会于2020年7月开始进行调查,于11月5日说明其认为“田泽条款”是利用不成文守则来限制年轻选手可自由选择是否出国工作的权利,因此该条款已违反日本反垄断法,但由于日职已在2020年9月正式废除该条款,日本公平会爰未对12队日职作出行政裁罚。

相较于台湾及日本情形,职业运动发展更全面的美国,此类竞业禁止基本上已经是上个世纪的产物,职业联盟是职棒大联盟(MLB),在19世纪初创时虽有“保留条款”(Reserve Clause)来限制球员与其他球队签约或是到别的联盟打球。

在当时球员能够谈判的方法就是集体罢工,但于1975~76年的时候,MLB将“保留条款”废除,由“任意球员制度”取而代之,球员也因此开始有与任何球队或联盟签约的权力。

再观美国职篮的发展,ABA与NBA合并前,ABA也有类似条款限制球员不能与草创的NBA联盟签约,嗣于1970年当时NBA球员工会会长也以联盟限制球员移动之守则是属违反竞争法提告,其因1976年NBA并购ABA后,NBA也效法MLB引进“任意球员制度”,该案也获得和解。

此外,欧洲各国也有多个足球联盟,这些联盟及协会也没有限制其成年球员(18岁以上)与其他国家联盟签约的权利。其主要理由都是认为,此类限制性条款,只会造成联盟球员品质低落、球员竞争力降低,以及球员薪水与工作环境品质无法提升。

从外国运动联盟的发展来看,放弃类似SBL判将条款限制,反而增入球员之竞争力与谈判能力,对于整体运动环境之发展似乎更有助益,判将条款固可维护球团苦心栽培之球员,但限制球员自由流动的同时,是否也会影响其竞争心态?

从长远的角度来看,各球团、联盟的竞争或许是促进运动员的待遇与保障提升之契机,有了更多优秀的运动员可以无后顾之忧的全力投入,赛事自然精彩,当然也会更多的观众进场或关注各项赛事,期许未来两联盟可以透过良性的竞争与合作,带给我们更精彩的篮球赛事。